2008-07-20

國土法的紅梅谷

哈,昨晚準備入睡時,突然想到這標題,為了揭露出內心很宅的事實,非得在標題弄個很難笑的梗不可。
紅梅谷,就是孕育紅天女的地方啊!(不宅又時間很多者,請參閱:玻璃假面

其實,只是想說「為啥會有國土法?」而已。不過這種標題太無聊了,嘖。
台灣的土地管理系統,大致上分為2大塊。
一是,都市計畫地區;另一是,非都市計畫地區。(寫出來,看了以後會覺得完全是廢話連篇)
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叫做「都市土地」,依循「都市計畫法」進行管理。
非都市計畫範圍的土地叫做「非都市土地」,依循「區域計畫法」進行管理。
這樣說起來,其實應該有好好的管到全台灣地區的土地使用才對吼~?!
都市計畫範圍,因為有詳細的圖說、分區管理...等等,所以執行起來也算差強人意。
問題比較大的地方,發生在非都市土地上面。

故事又要從很久以前開始說起~XD
感覺會是非常沒有人氣的故事。(默)

想當年,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」裡面有說,非都市土地得劃定10種分區,而縣市政府得依法編定18種用地。
這是啥意思?
10種分區,所指分區是規劃概念上的土地使用分區。(有點像是都市計畫區裡面住宅區、商業區...)
而18種用地,則是為協助地方政府地政管理所劃分的編定,所以有很多遷就土地上已經發生使用而產生的編定,也有很多到現在還沒編定的狀況。
一個是理想分區,一個是現況使用編定。於是...2種分類交叉重疊後便破落破落的沒啥邏輯可言了。(默)
因為這樣歷史發展殘留,再加上非都市土地面積很大,為了管理非都市土地後來出現很多補強的辦法或法規,如: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(1976)、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(1995)、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(1995)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(1998)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(1999)...,還有建築相關的配套法(懶得全列)...。
基本上,就是很難管的意思啦!

所以目前所指「國土計畫法」的產生,就是想要畢其功於一役,希望發展出可以整合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法規

--------記錄用列表--------
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,始於民國65年(1976)。
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,始於民國88年(1999)。
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,始於民國88年(1999)。

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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